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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家出资企业作出专章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玮、王宇)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家出资企业作出专章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 资本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说明时说:“有关国家出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方式、内部组织机构及治理机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主要适用公司法等专门的企业组织法律的规定,草案对有关问题主要是作了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的规定。”

草案明确,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权益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出资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来源: 新华网 2007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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