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宇、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有资产监督体制作出原则规定。
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草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总结完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解释说,目前在法律中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以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宜。这样处理,可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完善留有空间。
来源: 新华网 200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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