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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1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4日下午对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必要的,草案有较强的针对性,比较成熟,赞同尽快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给人民群众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侵扰的垃圾电子信息,除向个人的手机、电子邮箱发送的外,也有很多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发送的,对此也应予以规范;有的委员提出,应明确规定商业性电子信息的接收者明确拒绝接受该信息的,发送者不得再向其发送。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七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本决定的执法部门,并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哪些部门进行举报、控告。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认为:网络活动涉及领域较宽,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有多个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本决定施行后,可通过完善有关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九条中的“有权进行举报、控告”,修改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并在该条中增加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的名称提出了若干种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为与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相衔接,以体现在该决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信息的保护,建议对决定名称不再作修改。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决定通过后,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或修改相关配套法规,抓好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工作,切实保障决定有效实施。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关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对人民群众通过网络进行社会监督予以保护。法律委员会建议:一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相关配套法规,落实决定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决定的正确有效实施;二是要认真做好决定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等工作,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遵守决定的各项规定;三是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依法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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