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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1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上午,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及所附决定草案代拟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积极探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举措,赞同对决定草案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对决定草案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严肃性,应当对授权的时间与要求等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在决定草案内容中增加规定,“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决定草案的名称是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但所附目录却分为停止实施的和调整实施机关的两个部分,建议合并。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目录一、目录二合并,并对目录的栏目名称及内容作相应调整。

    此外,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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