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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上午对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改决定从公布到施行还有一段时间,为保证修改决定的有效实施,建议将修改决定草案过渡条款中规定的“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决定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修改为“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修改意见,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作相应修改。

    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修改决定通过后,国务院及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修改配套法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切实抓好修改决定的贯彻落实。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在修改决定公布至施行的一段时间内,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相应的配套法规,做好修改决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组织好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等工作,确保修改决定各项规定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此外,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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