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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2-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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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2012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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