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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净化网络环境的必由之路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2-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记者张媛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纷纷表示,制定这一决定十分必要和及时,建议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

  “听到这个消息,看到自己多年努力终有成效,我真的很激动。”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赵林中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始终难掩兴奋之情。

  立法涵养网络“正能量”

  1998年,赵林中当选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至今已连任三届。从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开始,他就一直关注互联网上的各类问题,并在履行代表职责的15年间,多次提出关于网络立法、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议案: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五次会议上,提出尽快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建议和议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有效防范互联网对青少年的不利影响的议案、关于尽快制定网络安全法的议案等;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立法制止网上诽谤的建议,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改变网吧设立指标控制模式依条件审批的建议和关于加强互联网违法宣传销售药品网站管制的建议,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立法进程的建议等。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赵林中认为,立法是净化网络环境的必由之路。

  “现在网络世界早已和现实社会密不可分,这就决定了网络不是绝对自由的平台,而应该是和谐与法治的领地,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生活,让法治为网络发展护航,保护权利、规范权力。”赵林中说。

  他告诉记者,他一直认为不受限制的网络自由是不存在的。一个人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为范围的自由,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自由,便不是自由。网络给予了人们更多自由,也给予了人们更大责任。确立责任边界,设立“法”与“非法”之间的标准,才能更好地享受自由,才能更好地推动国家与社会的进步。

  据介绍,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一些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规,但仍处于法律规则缺失状态,立法和执法还没有跟上,有滞后的现象。

  “此次决定草案被提请审议显示了我国依法治理网络的决心。也只有依法治理,我们的网络才能更文明、更健康、更安全,并由此涵养激浊扬清的网络‘正能量’、培育良性互动的社会新格局。”赵林中说。

  互联网企业创新的机遇

  此次被提请审议的决定草案中关于网络身份管理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据了解,为了解决公民在维护其个人信息安全和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侵害公民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取证难、查处难等突出问题,应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要求,决定草案作出了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的相关规定。

  “我认为,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上是可行的。”赵林中对此评价说。他指出,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白宫就曾发布《网络空间身份信任国家战略(草案)》,号召建立“可信任的身份生态系统”,以解决网络空间的身份信任问题。所以根据国际经验,通过网络立法授权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身份验证,形成可信信息链,可以营造出安全可信的网络空间。

  另一方面,赵林中认为,对于网络运行商来说,这也是互联网企业创新的机遇。

  “运行商可以借助完善、可靠的网络身份认证管理体系,开展网络支付等各种增值业务,为网络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同时,对网络运行商来说,也是一次优胜劣汰的洗牌机会。网络不立法管理,永远只是‘江湖’。只有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立法,网络的‘盘子’才可能越来越大,才能成为健康的虚拟世界。”赵林中说。

  建立一个有序网络世界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为人类活动提供了一个新的、虚拟的空间。赵林中认为,相对应的,互联网主权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国家主权形式,树立网络主权概念已经成为国家主权的新要求。

  他解释说,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使得行为体进入互联网的门槛极低,所有的行为体基本可以在一个对等的平台进行对话,这就为网络空间内国家之外行为体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行为提供了便利。在政治领域,某些行为体可以利用互联网把对国家政权形成威胁或潜在威胁的言论或网络作品,以影视、广告、游戏等方式在线传播,从而影响网络受众的思想和行为方式。

  “这种渗透是长期且潜移默化的,它能够逐步屏蔽受众原有的理想观与价值观,进而逐渐地接受网络媒体所倡导的各种政治理念。”赵林中说,“而在文化领域,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国家无法对所有网络文化产品的品质和内容进行全方位的筛选与过滤,网络文化良莠并存。”

  因此,赵林中建议,此次网络立法应从国家主权的高度着手,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建立一个有序的网络世界。

  相关链接

  全国人大代表高度关注互联网立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共有442名代表提出有关互联网立法的议案14件。其中:5件议案建议制定信息安全法,3件议案建议制定电子交易法,2件议案建议制定互联网法,另各有1件议案分别建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政务法、信息化促进法、网络侵权法。

  一些代表认为,当前我国互联网管理领域问题突出,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有些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窃取、泄露、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猖獗,危害网络信息安全;我国目前互联网领域的立法,法律、行政法规较少,规章过多,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可操作性,内容分散、相互交叉甚至抵触,当前的立法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监管和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为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大力加强互联网法治建设。

  张媛辑  

  来源: 法制日报 2012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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