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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商标侵权赔偿额拟提至100万元

宋伟 毛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2-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恶意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商标侵权未能有效遏制。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实施,随着经济发展,不适应实践需要的地方日益凸显。修改现行商标法,正当其时。

  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首次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介绍,现行商标法实施以来,对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2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105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609万件,位居世界第一。首次修改从“方便申请人注册” 、“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等三个方面着手,看点纷呈。

  第一,增加“抢注条款”,防驰名商标被抢注。修正案(草案)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周伯华介绍,无论驰名商标是否已注册,它的所有人均可在一定范围内禁止他人注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第二,侵权赔偿额提至100万元。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经常得不偿失。修正案(草案)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修正案(草案)规定,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100万元。

  第三,为破解商标被侵权人“举证难”,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实践中商标所有人,一旦发现商标被侵权,由于举证困难,往往获得的损害赔偿少得可怜。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引入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法院为了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的情况下,如果证明侵权金额的账簿、资料主要在侵权人手里,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上述账簿和资料。如果侵权人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和资料,法院有权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直接判定赔偿数额。

  来源: 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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