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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有序建立诚信的金融系统

毛磊 宋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2-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调整相关人报酬标准

  私募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拟不纳入基金法

  明确证监会人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在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三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此前的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这部修订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修订草案借鉴了现行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和外国的立法情况,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还加强了基金投资者的权益和基金管理人或者管理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这是难能可贵的改变,因为以上的修改,对有序改善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投资、融资渠道,有序地建立一个有诚信的金融系统是有必要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表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应当既有权决定提高,也有权决定降低。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研究,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孙安民介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有的部门提出,非公开募集基金从事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会对证券市场和公众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可由本法调整,但对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的活动,仍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为宜,建议对买卖股票的范围规定得更明确一些。草案三审稿将这一款中的“买卖股票”修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孙安民说,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来源: 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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