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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秀诗委员建议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受托资格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席锋宇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时,石秀诗委员建议,税务师事务所应该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具备受托资格。

    石秀诗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后面加上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面加上“涉税鉴证报告”。同时,石秀诗委员还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提出修改意见。他说,三审稿将二审稿中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修改为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他建议,3亿元的标准最好不要降,如果要降,也要规定一个数额,再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来源: 法制日报;2012-12-27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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