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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赔偿额将提高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针对目前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经济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许跃芝李万祥报道:今天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拟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此外,该修正案草案还拟增加针对性规制条款以加强对“傍名牌”、恶意注册商标等现象的管理,拟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周期,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针对目前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草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草案还将在上述3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对于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草案参考国外相关做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同时,草案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草案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此外,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草案拟针对近年来屡禁不止的“傍名牌”、恶意注册商标等现象增加针对性规制条款。

  为防止恶意抢注,草案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草案规定,与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

  针对实践中有人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傍名牌”行为,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草案明确,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为进一步方便商标申请人注册,草案增加了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新要素,规定声音、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单一颜色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草案明确了“一标多类”申请注册商标的新方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来源: 经济日报 2012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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