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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有新修改

删去有关“监护监督人”的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又有新的修改。新草案删去了有关“监护监督人”的规定。

  此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一些地方调研。法律委员会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原修订草案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有的地方提出,现行民事法律没有规定监护监督人制度,监护监督人如何行使权利还没有实践,可暂不作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有关“监护监督人”的规定,并对本条表述作了相应修改。

  原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和护理的需要。同时又规定,鼓励建立和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储蓄性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本法应当主要规范与老年人权益有关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不属于基本保障性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可以通过相关保险规定来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以上相关内容。

  完善计生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为了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来我国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计划将这项措施惠及城市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予以体现。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

  应当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作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规定较少,未能充分体现社区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可以将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作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的内容。

  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有的地方养老机构收费比较混乱,有的养老机构在变更或者终止时对入住的老年人没有给予妥善安置,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养老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同意上述意见。

  司法便民措施可在实践中探索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删去有关司法便民措施的规定。

  原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规定司法优待措施应当慎重,以上两款规定既涉及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也存在其他特殊群体能否享受同等优待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司法便民措施可以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待条件成熟后在完善相关法律时一并考虑,建议删去上述两款规定。

  来源: 法制日报 2012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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