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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明确证监会人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赵晓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作出明确限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说,二次审议之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增加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中任职。经研究,公务员法已规定公务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单位中任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本法对此可作出衔接性规定。

  据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按此规定,证监会领导人员在离职三年后、普通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后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来源: 新华网 2012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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