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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0-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 新华社 2012年10月26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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