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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0-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 新华社 2012年10月26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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