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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应与刑诉法一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0-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李吉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有常委委员提出,在监狱法的修改中,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应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龚学平委员指出,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而监狱法草案规定的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因此需要对监狱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使监狱法和新修改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衔接,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

  通知未成年人代理人应明确先后

  法制日报讯 记者李吉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常委委员就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提出,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时,在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之间应有先后之分。

  范徐丽泰委员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正,修改后的文字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太相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出席讯问、审判,两者有先后之分,只有前者不能或不宜出席,才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出席。而现在修改为“其法定代理人、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到场”,没有了先后次序,不能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原意,应当在文字上作适当修改。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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