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的适用本法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席锋宇 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明确,只要是采取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适用本法。
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上次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采取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适用本法而不是参照适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