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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法律保障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10-1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8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精神卫生法草案进入了二审程序。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的立法重点更加明确,就是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解决目前精神卫生疾病预防不力、医疗机构不足、专业人员缺乏和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依法保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而草案二审稿的所有修改,正是基于实现这一立法重点。

强化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据

卫生部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而据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强化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法律保障医师分会的一份报告统计,面对如此庞大患者群体,我国目前仅有2万精神科医生和4万名精神科护士。医疗机构、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经费缺口大。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和社会生活压力的加大,问题将日益突出。

为从立法上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草案二审稿从人、财、物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草案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

在审议中,许多委员对上述修改表示了肯定,但有一些委员指出力度还是不够。信春鹰委员强调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对精神科医生的扶持与保护。“现在医疗体制改革做得非常好,每年国家有大量的投入,但是在这个大量投入中,如何能给精神卫生领域多分一杯羹,现在是分得很少。”“原来各地有一些对精神科医生的补贴,现在都取消了,他们都是在非常艰苦的条件下工作,精神科医生是医生中的弱势群体。我建议,在法里还要再强化一些。”

范徐丽泰委员指出,草案中很多条文都提到“鼓励和支持”,但这种笼统的规定是不够的,草案应就精神卫生领域的财政预算编制和财政投入做出明确规定。

 

  丛斌委员              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

 

 龚学平委员          贺一诚委员

 

 吴启迪委员          郑功成委员

 

 图娅代表             李玉英代表

加强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草案一审稿规定,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由于精神患者的特殊性,对他们的隐私保护不能笼统规定,应尽量明确具体。因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贺一诚委员提出,在保护精神病人隐私和保护他人安全两者之间应当掌握好一个平衡点。他指出,在香港、澳门,因为要保护隐私,不知道其是精神病人,往往在小区中发生很多因精神病人发病造成的悲惨的事情,伤害家人和其他人。真正有病的要强制医疗,不能放到社会里,现在小区密度这么高,随时都会出问题。

龚学平委员建议,法律还应增加对精神障碍患者财产权的保护。他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增加这部分内容,才能更全面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扩大精神障碍预防工作的责任主体

草案一审稿对用人单位、学校等在精神障碍预防工作中的责任作了规定,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精神障碍的预防还要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的作用。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两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学校在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责任,李连宁委员指出,该条“写法脱离现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实际”。目前,许多学校,“尤其是广大农村的学校,大部分是配不了心理健康教师的”。他强调,当务之急是对教师进行心理健康的培训,首先要关注教师,因为教师的心理状态直接涉及到学生,影响到学生。其次,关于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要从实际出发,搞心理辅导“不一定非要搞得像校医室一样,强化学校的心理健康辅导的专业性是脱离学校实际的”。他认为,心理教育应与日常的思想教育融合在一起。

郑功成委员、吴启迪委员建议,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方面,应增加关于家庭的规定。草案提到了用人单位、学校、社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的责任,但是还缺少家庭这个重要的部分,只有这些方面形成合力,预防体系的构筑才是完整的。郑功成委员说,法律应“强调家庭应该和谐相处,家庭成员应该对有精神障碍表现的家庭成员及时送院诊疗,负责照顾、监护,不得虐待、歧视。因此,应当突出家庭保障与预防的作用。唯有单位、学校、社区、家庭都承担起相应责任,才能更好地减少精神障碍患者和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

丛斌委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玉英特别强调预防在精神卫生立法中的重要地位。丛斌委员说,精神障碍的主要的问题是重在预防。李玉英代表也表示,对于精神卫生来说,预防应该是重于治疗和康复,因为预防是针对大多数人而言的。

对于第二章预防措施,丛斌委员认为法律还缺乏整体上的考虑。他强调,不能单纯地就精神疾病谈精神疾病,就精神卫生谈精神卫生,恰恰这种疾病和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以及文化的文明程度密切相关,要把视野开阔一些,多从和谐文化环境创造的角度考虑一下精神病预防的问题。他建议在预防一章,加上“公民、社会和家庭有营造和谐、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的义务”。

重新考量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和复诊程序

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和复诊程序作出了重要修改。一是明确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二是删除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相关规定;三是复诊程序由二次鉴定改为一次鉴定,即患者或者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无权提起重新鉴定。同时为了保障患者权利,草案增加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草案一审稿规定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鉴定机构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这一规定引起了争议。

“实际上一审稿规定的鉴定也是医学鉴定,属于第三方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解释。“之所以提到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是考虑到中国目前医疗鉴定机构的现状。鉴于过去医疗纠纷、鉴定的情况,认为医疗鉴定可能不能解决问题,所以想用一个比较公正的第三方作鉴定。而在现存的相关鉴定机构中,仅有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

为消除歧义,草案二审稿将原第二十七条中“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修改为“鉴定人”,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

至于二审稿关于复诊和鉴定程序的后两项修改,仅从字面上理解似乎降低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护,实则不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另外,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也高,对患者并不利。

“实际上精神病人如果急性发作需要住院,一般不到两个月,这样如果这个人在治疗着,还在鉴定,很可能两个月这个病人已经好了,且很难确定当时是否需要住院。”

为了保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范了非自愿住院问题。就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治疗前提,二审稿明确规定,在精神障碍患者存在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者存在伤害自身危险情形的,如果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那么不得“强制治疗”,并删除了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的条款,严格限定了应当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法定条件。这既有利于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也能较好地降低“被精神病”等现象的发生率。

事实上,一审稿设定的“患者要求复诊权”与“复诊程序二次鉴定制”,主要是为了应对“被精神病”事件屡有发生的现实,民意也期待颇高。有些人担心二审稿删除患者要求复诊、鉴定权以及二次鉴定权是否有“减轻控制之嫌”。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图娅指出,精神卫生法应更多关注怎样提高社会对心理健康、精神健康以及出现早期疾患时候的公众认知度,然后是政府的指导,怎样帮助精神疾患患者治疗、康复、社会回归。“现在舆情和网络经常说‘被精神病’,我们制定这部法的时候应该考虑怎样防范‘被精神病’,这是必要的,但这不是精神卫生法的主体部分。”她指出,宪法应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哪怕精神障碍了,他也是一个公民,他的合法权益由宪法保障。”“被精神病”如果触犯宪法和刑法,应由这些法律来约束。

有法律专家也指出,遏制“被精神病”恐为精神卫生法不能承受之重。这部法律只是一部“卫生法”,一部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障法,而非以限制公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更不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一些“被精神病”的案例,虽然表现为强制收治,但实质还是非法拘禁。类似这种只是借了“精神病”的幌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个案,理应依据刑法和相关行政法律来处理。从立法技术上看,精神卫生法还是应关注国民精神卫生层面的权责利。(记者/彭东昱)

>>>链接:

1985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开始起草;2011年9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且原则通过精神卫生法(草案);2011年10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且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011年10月24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2012年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2年第18期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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