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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中的“一波三折”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9-0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霍小光、崔清新、陈菲)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次民诉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首次确立等,引起广泛关注。“公益诉讼”制度在3次审议中不断完善。

近年来,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损害众多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这类侵权行为究竟该由谁提起诉讼?人们呼唤法律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确立这一制度将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大门。然而,对于谁来提起“公益诉讼”这一问题,在审议过程中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草案一审稿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但专家指出,应对公益诉讼主体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和三审稿均将诉讼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在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分组审议中,不少常委会委员就这一条款提出意见。严以新委员指出,诉讼主体确定不了,公益诉讼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刚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诉法的决定,将公益诉讼主体中的“有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有关组织”。这是因为,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有不同认识。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万多个,而其中只有25万个左右的名称是“社会团体”。

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全国人大法律委在有关修改意见的报告中指出:“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小额诉讼”标的额的界定也经历了“一波三折”。

  来源: 新华网 2012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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