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第11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滚动

新华社受权播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法律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9-0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余晓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

这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在总则中,将“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该认真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供有关的技术保障。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为提升农业技术服务质量,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自治县、民族乡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聘用具有中专有关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

为完善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工作考评,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除听取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政府的意见外,还应当提取所服务对象农民的意见。

资金保障方面,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

对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新华网 2012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 王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