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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事诉讼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记者 张 洋 毛 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9-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8月31日上午在京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的有关问题,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明确再审申请的“两个可以”

    在回答记者有关再审审级的问题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再审审级的“向上一级”原则应该坚持。实践证明,该原则有利于群众申诉难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由上级法院纠正有关错误。但是,根据现实实践,为了将矛盾解决在基层,根据刚刚通过的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此外,如果一方人数众多的,涉及需要协调意见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这些条款实质上是把再审申请的权利交给当事人,并且实现了当事人的‘两个可以’。”王胜明说,第一个“可以”是指当事人具有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即由当事人自身决定是否申请再审;第二个“可以”是指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根据自身的意愿和需求,既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建立小额诉讼新制度

    “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针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程序。”王胜明在回答关于小额诉讼制度建立和适用的问题时说,目前全国法院每年一审受理民事诉讼案件600多万件,并且这些案件涉及各种情况。案件比较复杂的,按照现在的民事诉讼法适用普通程序;如果案件比较简单的,就适用于简易程序。而小额诉讼就是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一部分,并且从标的额和一审终审上,和其他的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予以区别。

    “从一审的5000元、二审的10000元这样的固定值,到最终设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这样一个相对数,小额诉讼标的额的设定注重联系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符合现实需要。”王胜明说,关于小额诉讼标的额的发布,经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就各省审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定期发布。

    明确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性质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回答有关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性质的问题时说,农业技术推广涉及面广,投入量大,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难以通过市场调节有效配置技术资源,尤其是一些营利性组织难以大范围、长时间介入。此次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明确为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七项公益性职责,不再开展有偿服务,有利于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对稳定机构、健全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履行基本的公益性职能,但仅仅依靠这方面是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服务需求的,需要通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联合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服务体系。”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说,为此,刚刚表决通过的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其中不仅明确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由国家各级推广机构承担,也明确了经营性推广由其他多元主体承担。同时,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对多元化组织开展经营服务的,可享受国家税收、信贷方面的优惠政策。

  来源: 人民日报 2012年9月1日
责任编辑: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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