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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委员指出明确旅游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记者席锋宇“我们经常看到在一些名胜古迹的墙上、塔上写着‘某某到此一游’。旅游者是旅游法保护的重要对象,但是如果其损害旅游资源也应该付出相应的代价。”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郑功成委员建议,旅游法在体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明确旅游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郑功成说,旅游者一般都会被当作被动的受保护对象,但是旅游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也会有损害旅游资源、损害名胜古迹的行为,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必不可少的。

  郑功成建议,应该在法律里规定旅游者不得损害旅游资源,包括名胜古迹和自然资源,损害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旅游者应承担的具体的法律责任,以体现出旅游者在享受权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08月31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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