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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学平委员表示旅游法应对邮轮旅游专门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记者席锋宇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龚学平委员说,法律规定必须涵盖一些新型旅游方式和项目。

  龚学平说,我国的旅游业已经进入了大众化、产业化发展的新阶段,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已经势在必行。草案结构合理、贴合实际,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旅游业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充分体现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的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但是,应当增加新兴旅游方式的内容。”龚学平建议增加关于邮轮旅游的条款。

  龚学平表示,随着全球邮轮产业发展中心向亚太地区转移,中国邮轮旅游正处于大发展时期,但是目前关于邮轮是交通工具还是旅游目的地定位模糊。销售邮轮船票是属于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还是仅为船票代理;旅行社销售邮轮船票给游客是承担组团社责任,还是仅承担单向的代理责任;境外邮轮公司可以直接销售船票还是必须委托由有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代理船票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争议。所以,龚学平建议旅游法对邮轮旅游作出专项规定,以解决这些存在的争议。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08月31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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