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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玉忠委员提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诉讼主体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提出,民诉法应明确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

    戴玉忠委员认为,草案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用“法律规定的机关”来表述,不明确、不具体、不便于适用和执行。一是民事诉讼按照一般原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法律可以授权有关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就部分案件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应该明确,授权哪一类机关、哪一个机关。二是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专门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分类中属于程序类法律,其他基本法律一般对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不作具体规定,如果民事诉讼法对公益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作明确,用“法律规定的机关”来表述,那么还有哪些法律来明确这个机关?三是立法尽可能不出现不明确的表述。法律是公民应当遵守的规范,也是司法实践依据的规范,应该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可以考虑将“法律规定的机关”改为“政府主管部门”。民事案件一般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政府有主管部门,首先是政府主管部门要管,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依照行政法律对那些实施了污染环境、危害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给予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进入行政诉讼;同时对于那些不便由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或者处罚后难以执行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对这两种情况,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依法进行监督。对于政府主管部门不负责任、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该立案侦查。这样设计比较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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