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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小泉委员认为:法院应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汤小泉委员认为,草案中应增加残疾人参加民事诉讼时信息无障碍服务的规定。

    汤小泉委员说,目前草案中没有残疾人参加民事诉讼时信息无障碍服务的规定。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作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民事诉讼时,因其身体功能障碍无法正常交流,影响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提供手语、书面语等信息无障碍服务,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建议比照该规定,在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手语、盲文等信息无障碍服务。对于有需求的残疾人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盲文版或电子版法律文书。此外,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中的大部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行为能力认定、监护人指定、法定代理人指定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相对简单,不能完全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吸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内容,进一步规范完善后,写入民事诉讼法,从法律程序上加强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权益保障。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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