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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学平委员建议:申请再审次数应限制为一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龚学平委员建议,完善申请再审审查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次数限制为一次。

    龚学平委员说,我们国家一共有四级法院,各级法院的功能定位不同,工作重心也有所差异。而目前民事诉讼法中申请再审审查的制度设计,却与四级法院功能定位不相适应。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就是说,申请再审审查是上提一级,加之当事人申请再审没有次数的限制,从而导致大量申请再审的案件涌入到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从而使他们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这样不仅弱化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审判监督指导的功能,也难以实现将纠纷化解在基层、矛盾解决在一线的目标。在这次修改草案中已经注意到了上述问题,草案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龚学平委员认为,草案这一规定以纠纷双方是否是公民作为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审查的判断标准,欠缺合理性。因为,一是有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二是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案件有的标的额很小,权利义务关系也比较清楚,没有必要上提一级审查。

    为此,龚学平委员建议,修改申请再审案件全部上提一级审查的规定,但不宜以是否是公民之间的纠纷作为上提的标准。对于一些案件,如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案件等,都可以规定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次数限制为一次。鉴于当前民事诉讼法未对申请再审的次数作出限制,从而引发了当事人反复申请再审,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也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在民诉法中应当规定当事人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统一判决、裁定只能提起一次再审申请,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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