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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农技推广机构检验等职责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张媛 农技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各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应履行的公益性职责的规定,删去了“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测服务”,改为“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服务”。对此,有常委委员提出不同意见。

  尹成杰委员表示不赞同修改后的表述,认为这样拿掉了农技推广机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责,将给农技推广机构开展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影响和危害。规定修改前后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表述,在内涵上有很大区别。“检验、检测和监测服务”这个表述,重点突出、权责明确、定位准确、一目了然,直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点和难点;而“技术服务”空洞宽泛,淹没重点,指向不明。删去农技推广机构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和监测服务职能,将从法律层面造成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造成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职责上的混乱和误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造成影响。

  孙文盛委员也认为这一修改将原来清晰的表述变得比较笼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建议恢复为之前的表述。而且长期以来,大多数农技推广机构在推广业务工作中,一直承担着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验、检测职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基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基本上与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实施联合建设,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也可以避免机构重复设置,避免人员职责的交叉和设施、设备的浪费。原来的表述显然更符合基层工作实际情况。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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