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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管理推广机构有弊端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讯 记者张媛 对于农技推广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的规定,有常委委员提出不同意见。

  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庄先委员表示这一修改是非常大的进步。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认为,为了便于管理,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比较合适。如果是乡镇自主管理,会面临管理、资金、设备、人员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不利于其人员的流动和规范发展。

  温孚江委员则指出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归属乡镇政府管理,存在四大弊端:增加了乡镇的负担,不利于乡镇政府的瘦身,容易形成机构人员庞大;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经费缺口很大;工资待遇缺乏可比性,不同乡镇的农技推广人员以及乡镇推广人员和县推广人员的工资差别往往很大,人员缺乏流动机制,不利于适应全县农业发展和农业形势变化的要求;缺乏对大学生或者有真才实学的技术人员的吸引力。

  基于上述原因,温孚江委员认为乡镇农技推广部门应该归县农技推广部门直接管理。他建议将这一条款修改为:“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直接管理,为其派出机构,负责该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各项工作。”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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