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
完善残疾人法律制度加快相关立法
法制日报讯 记者于呐洋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内司委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报告。报告建议,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制度,加快与残疾人密切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今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工作也随之开展。
报告指出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首先是个别条款之间不尽一致。如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关于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扶助的规定。两款规定的受助对象范围不一致,第三款仅将残疾儿童、少年纳入了政府受助对象范围,将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少年排除在外。
其次,个别条款内容不够全面。如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中对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规定过少,且存在一些欠妥当的地方。
此外,个别条款不够具体。如关于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和监测,法律虽有规定,但过于笼统,相关部门定位不够具体,权责划分不够明确。
报告指出,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法律与残疾人密切相关,应加快立法进程,并在适用对象、内容、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突出对残疾人的优惠措施,明确扶助方法和途径,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报告建议,要完善与残疾人保障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借鉴在残疾人就业、教育和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依照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和义务教育法,尽快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