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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旅游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旅游法草案明确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草案还对旅游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了要求。同时规定了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另外,还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处置作了规定。

  旅游服务合同具有关系复杂性、合同主体双方不完全对等、合同目的非物质化、合同旅行人身关联性等特点。根据这些特点,草案第五章主要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作了详细规定,并对旅游安排、代订、咨询合同和住宿合同衔接作了原则规定。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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