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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半年公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席锋宇旅游法草案对景区开放、门票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并在草案总则中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草案要求,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要部门备案。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根据旅游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特点,草案确立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和旅游违法行为查出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旅游监管,及时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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