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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在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医疗机构、专业人员严重匮乏,经费缺口比较大,特别是在基层和一些贫困地区,问题尤为突出,建议立法要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二是在草案第五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三是将草案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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