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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鉴定性质为医学鉴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

  原草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还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在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一是精神障碍鉴定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自主委托进行,其性质应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二是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时间,时间长成本也高,对患者并不利;三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规定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二十七条中“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将“司法鉴定人”修改为“鉴定人”,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二是删去草案第二十六条中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相应在草案第六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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