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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为相对数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小额诉讼案件的有关规定。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原草案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作出这一规定,同时对如何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额仍有不同意见。

  法律委经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相关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案件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条件;二是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原修正案草案规定为“一万元以下”,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关于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确定一个相对数更符合实际需要的意见,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三是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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