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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完善了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有关规定。

  原修正案草案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都应当中止执行,但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用等影响当事人生计、涉及其生命健康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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