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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修改上下级法院案件交办规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了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交办的有关规定。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删去了其中上级法院可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原则上上级法院不宜将本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但民事案件情况复杂,有的案件如破产程序中的衍生诉讼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资源。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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