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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27日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诉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民诉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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