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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诉法修改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陈菲 邹伟 崔清新)27日,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小额诉讼标的额不再“一刀切”、进一步明确举证期限、再审审级可由公民选择……决定草案进一步吸纳了各方面意见,更加注重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草案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但是,小额诉讼的“门槛”设为多少才合适一直存在争论。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小额诉讼制度,同时对如何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额仍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27日作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建议将标的额确定为相对数——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根据草案规定,各省区市小额诉讼标的额将会不同,并将每年根据公布的年平均工资数额进行调整。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决定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小额诉讼案件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明确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小额程序的建构符合程序保障理念的基本要求,应当持肯定的态度,至于将来实施中效果如何,恐怕还要通过实践加以检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跃敏教授表示。

  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反复研究,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同时还规定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下达后,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认为仍有错误,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申请再审。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还是向原审法院申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法院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中国现行民诉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于下放性转移没有任何条件制约,司法实践中通过下放性转移改变二审法院,进而规避级别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为“下放性”转移设置了限定条件。“限定条件一是确有必要,二是程序上要上报上一级法院。这就能够有效防止原来反映的地方保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说。

  同时,草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还对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予以明确。

  此外,针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利用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越来越多的情况,草案还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来源: 新华网 2012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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