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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或挪用农技推广资金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8-2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余晓洁、刘陆)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决定草案,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

  决定草案规定:“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201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来源: 新华网 2012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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