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第11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

应建立证券投资持有人诉讼机制

任茂东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9-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者按: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影响力日益扩大。前不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与会委员们围绕如何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填补法律监督空白等问题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特在此刊发,以飨读者。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中投资、专家理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我认为,公募基金的规模较大,投资者众多且分散,有必要建立有针对性的维权机制。建议参照有关发达国家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将公司法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移植到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明确若基金管理人、董事会等懈怠于行使权利,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基金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侵权诉讼。

投资基金也存在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投资基金中的利益冲突比其他经济组织更加尖锐。这是因为,一方面,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量、收益份额、投票权在整个基金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他们所能获得的信息不足,能力有限,不愿意或者难以通过一般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维权。另一方面,投资基金产业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在一些重大事项上,基本上完全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变得不可避免。而这种利益冲突的有效解决则取决于是否能够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诉讼机制。

我国证券基金市场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与庞大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相适应的诉讼机制并没有确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投资者诉讼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与国外相关制度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应建立证券投资持有人诉讼机制,以适应当前的实践需要,赋予基金持有人民事诉讼权利,作为他们抵抗基金管理人的最后一道防线。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在无限责任人的情况下,基金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这表明我国立法已经赋予持有人广泛的诉权。合理的诉讼模式,有利于节约成本,使持有人真正享受到司法救济的保护。而代表人诉讼模式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体现立法对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救济,是更为适于解决基金纠纷的一种诉讼机制。一旦达成和解或得到法院的判决,所有参诉的成员都不可以再以同样事由对被告方提起诉讼。这样既保护了大多数受害者的利益,又体现了对少数派意志的尊重。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2年第16期
责任编辑: 谢先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