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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法四大亮点解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7-0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6月30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部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获得通过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上强调既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既要发挥出境入境管理在保障国家安全中的职能作用,又要服务对外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既要加强出入境管理,也要防止给正常的对外交往带来不便。

  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很多制度方面都有了进步和发展,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 加大对“三非”外国人处罚力度

  为解决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

  ——严格签证签发制度,从源头上预防“三非”问题的产生。规范单位或者个人邀请外国人来华行为,规定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对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等的,不予签发签证。

  ——加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规范来华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办理、查验和住宿登记等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三非”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规范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明确对非法就业的界定,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外国留学生违反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

  ——规定了调查、遣返“三非”人员的措施和法律责任。对有“三非”嫌疑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依法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对有“三非”情形的外国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并可以处限期出境;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离境的,可以遣送出境,且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至5年内不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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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2年07月02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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