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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规范出入境管理“把好国家大门”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7-0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记者 杨维汉 刘奕湛 史竞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专家指出,为维护我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这部法律规范出境入境管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据了解,这部法律是在整合1986年起施行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起施行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基础上形成的。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表示,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当前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大量外国人来华旅游、访问、从事商务活动,既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机遇,同时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法律规定的签证制度、居留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上存在漏洞;近年来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突出,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制定过程中强调“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法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也体现了上述原则。如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国内办理金融等事务时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身份;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等。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表示,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进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有助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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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新华网 2012年06月30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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