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军队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的文职人员、职员、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四、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