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赵超)劳动合同法为何要就劳务派遣问题进行修改?劳务派遣为何会乱想丛生?如何用法律规范劳务派遣用工?29日,与会人员就首次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展开热议。
此次提出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设立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同时提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为何要针对劳务派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在审议中说:“劳动合同法制定的时候,劳务派遣并不是一个主要问题,当时全国的派遣工主要涉及对外劳务派遣和外资外企在中国的招工。可是几年下来,劳务派遣规模越来越大,如果再不及时、明确地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劳务派遣很可能会发展成用工主渠道,瓦解我们的劳动法律制度。”
现阶段劳务派遣用工最突出的问题是这一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在用,国有企业也在用,甚至蔓延到了个别事业单位。
列席会议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兰翠说出了劳务派遣滥用的隐忧,“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务费中提取缴纳,他们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般按灵活就业人员交费基数,就低不就高,很多企业只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这就使得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障方面潜伏着巨大风险,未来政府买单的压力将会非常大。”
审议中,与会人员对此次提出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款表示了肯定。但大家纷纷表示,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修改对于劳务派遣还应有更严格的规定,更缜密的条文,让用工单位没有空子可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还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问题是要规范哪些岗位适用,哪些岗位不适用,应该有更刚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表示,鉴于劳动者收入包含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其他福利,建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同时,还应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管国芳补充道:“还要进一步加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学习、培训、晋升、奖励、民主政治等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认为,现在的“三性”规定在操作时难以界定,应该规定只有用工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性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
与会人员的共同心愿,是通过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有效规范劳务派遣,让劳动者在一片公平的天空下,进行创造,获得权利,享受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