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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立法专家称:

质疑可操性是一种误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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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理由

  从最近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传出消息,提交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拟增加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方面的条款。在老龄化社会逼近、空巢老人增多的社会背景下,这一条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引来疑问——如何操作执行?那么,“常回家看看”入法究竟会给家庭、社会带来哪些影响?

  □视点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范传贵

  “我的父母今年70岁了,假定他们还能活20年,我每年只有春节五六天能回家,每天真正陪在父母身边不过两三个小时,五六天是十几个小时,20年是200多个小时……这么算下来,我们和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就只剩下十几天了。”

  电影《飞越老人院》里,一道简单的算术题,让许多人黯然泪下。

  而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学忠透露:“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成为老年型国家。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

  而由此衍生的老年人空巢化危机,正紧逼着当前社会。数据显示,2010年城乡空巢家庭约50%;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达3300多万。

  6月26日,备受关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新设3章、新增38条、修改38条……业内专家表示,法律修改“脱胎换骨”,体现了全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勇气和智慧。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被俗称为“常回家看看”入法条款:“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这一条款被提出来后,即引发社会关注,各种声音如潮。为深入了解这一条款的相关情况,《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参与修订草案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从事社会保障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教授韩克庆。

  拟入法被指存难点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6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家庭结构的变迁,该法的修订工作于2007年年底开始展开。

  2011年年初,据相关媒体报道,新的修订草案已基本完成,子女“常回家看看”可能写入修正草案的消息第一次传开。尽管只是预测性报道和非官方表述,但民间和网络讨论已十分热烈。

  从多个网络调查结果中发现,部分网友并不看好“常回家看看”入法。

  山东大学法学院学者王永曾对当时呈现出的意见进行过梳理,最后发现焦点集中于“认为该问题不能靠法律强制,此种立法举措应然上不合适,实然上也很难实现。”

  具体而言,一种观点认为“常回家看看”主要属于社会伦理道德范畴,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强求而来的亲情是脆弱的,孝顺发自内心,亲情归于自然,表达孝意不能拘泥于形式,不能硬性规定多长时间回家一次。

  另一种观点则提出,尽管我国人口老龄化和空穴老人的社会问题比较严重,但“常回家看看”的确面临着很多现实困境。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不是不想回,而是“回不起”,例如面临着假期稀少、路途迢迢、收入较低、物价过高等诸多困难。

  还有意见认为,从立法操作、司法判决和执行性上来看也存在困难:如何界定“经常”,是一个星期回家一次,还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半年回家一次;如何监管和调查取证“常回家看看”;针对违法情况,法院当如何裁决和强制执行。

  记者仔细梳理了从6月26日修订草案提交审议至记者发稿期间的舆论反应,发现质疑之声较之一年以前并无减少,相关讨论仍跳不出上述三个方面。

  入法意义在于倡导

  面对诸多质疑,参与了修订草案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有些不解,在他看来,很多质疑都存在着对“常回家看看”这一条款的误读。

  最激烈的质疑,集中在“可操作性”上,许多专家提出,如果社会条件还足以允许完全实现“常回家看看”,那么写入法律将注定成为一纸空文,影响法律的权威。

  “首先存在的一个误读就是把可操作性和可诉性两个概念混淆了。可诉性的意思是我拿着这个条款可以去打官司,但是可操作性的概念更大,除了可诉性以外,他还包含更多的意义,比如他可以成为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肖金明说。

  而要理解这一条款的更多意义,他表示,首先应该弄清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法还是责任法。

  “这是一部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的法律,所以会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不仅仅是‘常回家看看’条款,其他一些政策性责任条款,同样不具备可诉性。”肖金明说,“但这些条款起到的是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他更大的价值在于通过法律来起到倡导和指引作用,它可以和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道德建设结合起来,这样的条款能够深入人心,使每个家庭成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责任。”

  除了起到倡导的价值外,肖金明认为,在具体规范上,草案也并非毫无操作性。比如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还有条款原文写的是“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有一个‘或问候’,这其实就已经把可操作性考虑进去了”。

  此外,肖金明认为,这个条款的保留更大的意义在于对地方性法规的推动,而具体的操作问题,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细化,“地方法规是实现这一个条款的一个基本途径”。

  “具体怎么操作,怎么实施,配套法律法规怎么完善,这些东西都是我们后续需要做的,而不是因为这些没有完善,法律就不要把它写进去,这是两个问题。”肖金明再次强调了法律写进这一条款的意义。

  为“保卫家庭”提供支撑

  草案首次将传统道德观念中“孝”文化写入其中,这也是肖金明看中这一条款的原因之一。

  而这也正是另一种质疑观点的落脚之处。在“常回家看看”问题上,法律与道德的边界究竟应该在哪里?

  “‘常回家看看’条款是一种通俗的称法。这一条款满足的是老人在经济、生活料理以外的第三种需要,即精神抚慰。这一种需要是社会和他人无可替代的,只能由家庭成员来完成,所以也是至关重要的。”肖金明说。

  而一个让肖金明感到担忧的现状是:“我们家庭的功能正在渐渐地弱化,包括家庭教育孩子的功能、家庭养老的功能,都在弱化。而其背后的深层问题就是道德的约束力在弱化。”

  按照传统的社会规范,家庭关系主要由道德因素调节。而法律的规范较少一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范的领域在慢慢地扩展,过去我们邻里关系也不需要法律来规范,就靠乡里的习俗、道德就可以调整了,但是现在我们需要一系列的民事关系来进行调整。”肖金明分析说,在社会转型期,道德功能被弱化,或者表现得不那么积极的时候,当人们强烈的道德需求与社会道德现状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的时候,就应该适时地让法律来支撑道德,除了“常回家看看”问题,还包括见义勇为等。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肖金明非常认可“常回家看看”入法,而这也成为该条款写入草案的一个出发点之一。“在西方福利国家试图摆脱福利困境,发起找回家庭运动的时候,对我们而言,一定要坚持留住家庭,坚守家庭,保卫家庭。”

  从个人约束升为社会责任

  作为研究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方面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教授韩克庆也认为,“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条款无论对个人、社会还是政府而言,积极意义都很大。

  “相当于一种引导,是一种强化,更硬一些的一种约束。原来道德约束的是子女个人,但是上升到法条以后,他可能就是对整个社会,包括管理部门进行约束,是一个整体的推进。”韩克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他同时也表示,这一条款反映了当前比较严峻的养老形势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立法不是单纯将精神慰藉的功能捆绑给家庭,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

  王永也认为,“常回家看看”纳入立法,表面来看直接规范和约束的是子女,实际上对管理部门也提出了履责要求,所以新法也应当明确管理部门的义务及其渎职、违规责任。“常回家看看的实现,除了需要个人承担义务外(接受教育、努力劳动和就业、孝敬和关爱老年父母等),还有很多需要管理部门和社会履行的基本职责”。

  王永所指管理部门和社会所应履行的基本职责包括:“首先应当克服‘假期稀少’的状况,考虑通过调整、延长部分公休假期,增扩休假主体,保障探亲假的真正落实来解决;其次要解决‘路途迢迢’,通过改善交通运输条件,逐步降低民众出行成本来化解;再次针对‘收入较低,物价很高’,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保障按时发放,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并逐步提高中低收入水平,抑制不合理的物价涨幅等职责来实现。”

  肖金明也提出了进一步保障这一条款实施的建议:“首先应该细化用人单位给员工探亲假的操作;其次,对于社区服务这块应该有一个立法,因为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是紧密结合的。”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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