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预算变更具体情况
法制日报北京6月28日讯 记者张媛 为严格预算执行和规范预算调整,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预算变更情况进行了明确。
现行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根据监督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关于规范超收收入使用的有关规定,草案将现行预算法关于预算调整的规定修改为: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预算变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出现赤字,或者举借债务数额增加的;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需要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数额的。同时规定,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超过年初预算支出规模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草案还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增加的支出,以及因上级政府增加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