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第11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

决算草案报审前需审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8日讯 记者张媛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完善了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规定。

  为适应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的需要,根据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草案规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也可由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机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为完善对决算的监督,草案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应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应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 余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