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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中不再作增减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8日讯 记者张媛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规范了预算执行。

  草案规定,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制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预算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和依法设立的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特定专用资金设立的专户,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专户收支情况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国库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各级政府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安排支出外,可以用于冲减赤字,或者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补充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草案还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前,政府可以安排的支出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来源: 法制日报2012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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