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举债
张媛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张媛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恢复现行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举债的规定,严格规范地方债务。
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地方政府举债的债务限额,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发行地方债应该按照现行预算法的规定从严掌握,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删去上述规定,恢复现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