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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规定初步审查主体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2-06-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张媛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对预算初步审查主体作出灵活规定。

  草案初次审议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许多地方提出,目前大部分设区的市人大未设立专门委员会,实践中是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建议对初步审查主体规定得灵活一些。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可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来源: 法制日报;2012-6-27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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